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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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的义务与选择

    时间:2022-03-03
    导读:

    2022年新年放假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以(2021)川08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对广元市检察院起诉的胡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两名被告制造冰毒52.79公斤,并将其中13.95公斤冰毒从广元运至成都贩卖,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被告陈某某死刑。

    2022年新年放假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以(2021)川08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对广元市检察院起诉的胡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两名被告制造冰毒52.79公斤,并将其中13.95公斤冰毒从广元运至成都贩卖,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被告陈某某死刑。


      2022年新年放假后,广元市中级法院以(2021)川08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对广元市检察院起诉的胡某某、陈某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定两名被告制造冰毒52.79公斤,并将其中13.95公斤冰毒从广元运至成都贩卖,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法院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胡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第二被告陈某某死刑。


      这些质疑,实际上也是律师的困惑。在制造毒品案中,笔者作为提起公诉的被告胡某某的主辩律师,对案件研究后,认识到该被告罪行确实严重。但是要想保住本案被告胡某某的性命,必须同时实现两个条件,是该案最多只判处一名被告死刑立即执行,第二是降低被告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起诉指控的被告胡某某才可能保住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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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被告胡某某的主辩律师,笔者提出了本案部分指控证据存在瑕疵。同时,笔者提出了本案中,在犯意的提起、材料的采购、毒品的制作、销售等方面,被告的作用小于第二被告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的判决体现了辩护意见。


      一些人质疑,笔者在庭审中细数并放大第二被告在案件当中的作用及地位,将主要罪责推给同样是被追诉的第二被告,使其处于不利并被判处死刑,对第二被告来说,笔者是不是充当了公诉人的指控角色,这种角色变化是不是违反了律师的职业伦理。


      除了本案之外,笔者辩护的一些其他案件也遭到了同样的质疑。比如在一起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期间承认了故意杀人的事实,并交代了杀人的动机、方法等具体作案情节。但被告人在见到辩护律师后翻供,说之前的供述是被警察逼迫的,实际上自己没有杀人。


      笔者对案件研究后,提出本案不能够排除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有罪供述是受到了逼供后形成的可能性,该供述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其他证据又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指控的故意杀人行为,以指控证据不足,对该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最终法院没有将被告在侦查时有罪供述作为定案依据,同时因为其他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指控的犯罪,故判决被告无罪。被告因为被无罪羁押获得了赔偿并恢复名义,目前正常工作和生活。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检察院起诉指控两名警察在办案中刑讯逼供,但两名被指控犯罪的警察否认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笔者作为警察的辩护律师,根据警察的供述结合其他证据,在法庭上以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警察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作无罪辩护。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判决两名警察无罪。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但辩护人仍然以该案证据存在瑕疵和矛盾为由作无罪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两名获得无罪判决的警察至今仍从事警察工作。


      由此,有人质疑笔者在办理不同案件时即卖矛,又卖盾。一方面,在办理故意杀人案中,以不排除办案警察对犯罪嫌疑人有逼供行为,所获取的口供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为辩护要点。另一方面,在对起诉警察刑讯逼供的犯罪案件中,又以不能够证明警察具有刑讯逼供犯罪为由,对警察作无罪辩护。质疑辩护律师是否将案件事实搞清楚了,是不是被判决无罪的被告,真的就清白。


      笔者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律师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但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具体的操作上,应当对律师的伦理和律师的职责有一种认识和选择。


      律师一旦接受委托,对当事人就有了“忠诚义务”:即律师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不得有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及其他行为。


      虽然律师的忠诚义务与追求事实真相,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在具体的操作上,应当有一种认识和选择,应当将履行“忠诚义务”尽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作为执业的首要目标。


      实际上,辩护律师并不知道被指控故意杀人的被告人是否有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同样,辩护律师也并不知道被指控刑讯逼供的警察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辩护律师主要是以驳论的方式,质疑公诉证据的证明能力,使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实现辩护目的。


      作为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应当履行忠诚义务,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作为首要目的。在选择辩护方式、方法上,主要以驳论的方式反驳指控,尽力防止对当事人不利结果的发生。律师所做的许多无罪辩护虽然有可能放纵了一些犯罪的被告人,但也防止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近公布的许多被平反的冤假错案,无疑凝结了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履行忠诚义务的心血汗水。事实上,辩护律师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也就维护了法治程序和法律的实施,其实也就维护了每位公民的权利,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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