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杨浩
盈科广州律所合伙人
刑事部专职律师
国家心理咨询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微信):
158-0000-9001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关于我们
  • 律师团队
  • 成功案例
  • 罪名百科
  • 刑事知识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知识-当前页面

    刑法的分类有哪些

    时间:2021-09-23
    导读:

    刑法的分类中可分成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可以从刑法的内容涵盖,刑法的种类,刑法的立法体系,是否涉及国外来判断与区别

        刑法的分类中可分成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这里的形式刑法和实质刑法是什么意思?


        刑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刑法进行的划分。


        一般来说,刑法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广义上的刑法与狭义上的刑法


        从涵盖内容上划分可以分为广义上的刑法与狭义上的刑法。前者是指一切有关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其中刑法典是以刑法名称颁布的、全面、系统地规定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单行刑法是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刑法修正案等名称颁布的、专门规定某一种或某一类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法律;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


        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后者仅指刑法典。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从适用范围上划分可以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前者是指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即广泛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法,如刑法典。


        后者是指为了适应某种特殊情况的需要而制定的独立千刑法典且效力仅适用于特别人(如军事刑法)、特别时(如战时特别法)、特别地(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特别事项(如禁毒法)的刑法,如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的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适用特别刑法;如果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特别刑法的规定,则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仅适用新的特别刑法。


        (三)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从立法体例上划分可以分为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又称为单一刑法与附属刑法)。前者是指外形或名称上(形式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如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与单行刑法。


        由千形式刑法的内容全部是刑法或基本上是刑法的法律规范,因此,在理论上又被称为单一刑法。后者是指外形或名称上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却规定了犯罪和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如各种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的刑法规范即是。在这些法律中,由千刑法规范不是其所依存的法律的主体部分,因而被称为附属刑法。形式刑法的特点决定了其容易被人们知悉,且威慑力大,故严重犯罪宜规定在形式刑法中。实质刑法容易被人们忽视,且威慑力小,故严重犯罪不宜规定在实质刑法中。


        (四)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从刑法的规定是否涉及国际关系可以分为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国内刑法是指由一定的主权制定、在其刑事管辖权范围内适用的刑法。


        一般意义上的刑法,都是国内刑法。国际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法是指国际公约中旨在制裁国际犯罪、维护各国共同利益的各种刑事法规范。


        广义上的国际刑法,除狭义的国际刑法以外,还包括刑法适用范围中的空间效力问题,即国内刑法中与国际相关的内容,以及各国为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而缔结的国际公约。由此可见,内刑法与国际刑法是两种不同的刑法。尤其是国际刑法,既不完全相同千国际法,又与国内刑法有着明显的区分,对其特殊性更应予以充分的关注。


        实质刑法强调法律解释要遵循法益保护理解刑法。有恶法非法的涵义。形式刑法则更重视刑法涵义受制于文本本身。有恶法亦法的涵义。


    
    辩护热线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CopyRight © 2018 广州刑事律师网 皖ICP备2020014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