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杨浩
盈科广州律所合伙人
刑事部专职律师
国家心理咨询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微信):
158-0000-9001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关于我们
  • 律师团队
  • 成功案例
  • 罪名百科
  • 刑事知识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知识-司法观点-当前页面

    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生效时间

    时间:2020-08-25
    导读:

    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后确认和解协议具有自愿性和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该和解协议是否自动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和解协议需要经过当庭质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意见认为,对于经过第三方(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审查程序,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对于经审查后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和解协议,其生效问题可以参照民事契约的规定,即和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换言之,对于和解协议,无需再通过庭审质证或者其他方式确认其法律效力。实际上,对于人民检察院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而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也无需且无法通过法院的庭审环节来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此外根据司法证明的基本原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事实),无需通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严格证明方式予以认定。

    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了口头的和解协议,但在公安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反悔并拒绝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的,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19~420页。

    
    辩护热线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CopyRight © 2018 广州刑事律师网 皖ICP备2020014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