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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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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刑事常见罪名量刑最新标准

    时间:2020-08-25
    导读:

          注:本文由盈科广州杨浩律师于2019年8月27日综合整理自广东及最新现行标准文件,仅供参考。广东省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一、盗窃罪(刑法第210条)

      (一)盗窃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10万元,二类地区为6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价值4000元(二类地区2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50万元(二类地区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抢夺罪(刑法第267条)【5】【44】

      (一)抢夺价值3000元(二类地区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8万元(二类地区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40万元(二类地区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2万元(二类地区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数额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二类地区4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一般为80%,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二类地区、电信诈骗同)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接近“特别巨大”标准一般为80%,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七、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八、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30万元(二类地区为20万)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二类地区为12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九、票据、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2】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一)立案追诉没有数额要求,有行为即可构成;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一、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二、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二)个人诈骗数额在4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贷款诈骗数额在7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十三、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十五、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有以上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有以上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一)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广东2013年文件标准,一类地区:骗取税款25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类地区标准因与最新标准冲突应不再适用)

      十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3000元(网上也有流传6000元标准,具体请按照各地标准)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

      十八、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十、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14】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项或者本解释条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14】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更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更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更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十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更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二十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14】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二十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14】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更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九、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一、受贿罪(刑法第385条)【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具有贪污罪“其他严重情节”六种情形(2-6)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十三、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15】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十四、行贿罪(刑法第390条)【15】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三十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15】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十六、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15】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七、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15】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十八、非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九、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15】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37】

      (一)具有系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二款)【37】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二款)【37】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三、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四款)【37】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四、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第362条)【3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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