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杨浩
盈科广州律所合伙人
刑事部专职律师
国家心理咨询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微信):
158-0000-9001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关于我们
  • 律师团队
  • 成功案例
  • 罪名百科
  • 刑事知识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知识-辩护技巧-当前页面

    依法单处罚金的适用条件

    时间:2020-08-25
    导读: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法释〔2000〕45号)

    更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2014年8月22日,法〔2014〕220号)


    
    辩护热线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CopyRight © 2018 广州刑事律师网 皖ICP备20200148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