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杨浩
盈科广州律所合伙人
刑事部专职律师
国家心理咨询师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微信):
158-0000-9001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关于我们
  • 律师团队
  • 成功案例
  • 罪名百科
  • 刑事知识
  • 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 首页-刑事知识-辩护技巧-当前页面

    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构成与辩点解析--广州刑事律师

    时间:2020-11-04
    导读:

    走私废物罪的犯罪构成与辩点解析

    会有朋友疑惑,为什么受人之托,从香港运输来一船普通的塑料或者二手衣物,就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呢?刑法规定这条罪名的用意在于何处,犯罪构成与量刑情节又有什么呢?

    1604476112893570.jpeg

    其实,这一条罪名旨在保护多重法益,它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还保护地方环境政策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通俗来说,走私入境的“废物”,就是我们所称的“洋垃圾”。走私入境的“洋垃圾”,违反海关法规和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而入境,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极大威胁。比如说,回收利用进口废旧电子电器及塑料虽然会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但是拆解加工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重金属和化学物质。再比如,进口的二手衣物通常来历不明,很可能源自太平间或垃圾场,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纺织品的安全性更难以受到保障。

    长期以来,广东是“洋垃圾”走私犯罪的高发大省。如汕头市贵屿镇,当地超过80%的儿童铅中毒,成为“血铅镇”和“癌症区”。因此广东省检察院对广州、珠海等地走私“洋垃圾”及环境污染情况高度重视。

      

    一、走私废物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入境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有两档法定刑,以5年为分界线,更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废物”的分类与鉴定机构

    《固体废物防治法》将“废物”分为三类,分别是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实践中,固体废物为主。

    根据废物是否具有可利用性、危险性以及对废物的管理办法,废物还可以被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和“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及“危险性废物”和“非危险性废物”,具体认定办法由不同的文件进行规制。

    图片 1.png


    根据《固体废物进口办法》第28条规定“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鉴定“废物”的机构应当是接受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的委托,从事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机构。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荐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的通知》中罗列全国20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在广州3处,分别是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州海关化验中心和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生态环境部强调,鉴别机构和鉴别程序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如果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按法定程序办理。

    因此,如果司法实践中,查获的涉嫌走私固体废物的鉴别,如果鉴定意见出具单位不具有鉴定资质,那么其合法性就不存在,法庭就应该直接认定鉴定意见无效,不予采纳。

     

    三、走私废物罪的入罪情节及法定刑升档的临界点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第十四条 

    走私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根据法律法规,走私废物罪的情节严重与否主要凭靠进口废物的吨数重量以及危害程度来评定。当危害尚未造成或危害较小时,认定废物的吨数的证据成为了重中之重。在实践中,存在着下列可能不被认定为废物的情况:

    1、当未查扣货柜中混有其他普通货物时,未查扣货柜全部不宜认定为废物。

    2、被告人未对货物的提单予以最终确认,该部分废物不宜认定。

    3、走私废物的品名、来源、数量和去向等具体情况不明,且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时,仅凭孤证不宜认定未查扣货物为废物。

    4、在未查扣现货且存有多种主观证据或算法时,应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来认定其数量。

     

    timg (1).jpeg

    四、走私废物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别

     

    1. 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 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主要的区别表现在,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其次,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或参与走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

     

    五、走私犯罪无罪判决的其他裁判要点

    1、自首

    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归案人员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刑法》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废物犯罪在实践中主体多元。呈现规模化、组织化的特征。可以根据主体的性质分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以走私分工的不同,有负责策划的主管人员、完成部分任务的责任人,团伙间交易、联系、工作对接的人员等。在认定主从犯、罪责次序时,多从犯罪链整体入手,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身份、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获益程度等。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3、坦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

    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4、立功

    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退赃、退赔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作者:杨浩律师、康泳君律师、励晨曦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心理咨询师,电话:15800009001。

     


    
    辩护热线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58-0000-9001 (微信同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
    CopyRight © 2018 广州刑事律师网 皖ICP备2020014836号